在科尔沁草原腹地,有一群身披法袍、背着国徽,用脚步丈量土地、用真情服务群众的人。他们永葆对党忠诚的政治本色,坚守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执着而坚定地走在司法之路上。他们就是洮南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干警们。
2020年以来,洮南市人民法院万宝人民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系统先进集体”;万宝人民法庭、福顺人民法庭先后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
“三项机制”回应群众诉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的要求,更是作为社会正义守护者的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人民法院应用司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只有通过机制创新推动建立健全基层多元化共治机制,落实党和人民对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才能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洮南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基于这样的认识,不断探索定分止争新机制,把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建立释明引导机制。深入贯彻“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在前、法院裁判终局”的工作思路,向当事人释明各类解纷方式的优缺点,引导群众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让“诉讼并非最佳解纷模式”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强化以案释法,提高群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与接受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创新多元解纷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白城市人民法院制定实施的《关于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为调解员配发要素审判规范指引,推行“要素式”调解,规范文书样式。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方面的培训,明确不同类案的调解要点和调解思路。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人民调解在多元解纷中的作用成效显著增强。
完善诉调衔接机制。建立“诉转调”“调转诉”闭环模式。当事人网上申请立案后,通过调解平台分流到社区、村居进行“两级调”,调解成功后予以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进行立案审理;通过调解平台提交申请的,直接分流到乡镇(街道)、村屯(社区)进行“两级调”,调解不成的指导立案;对到法庭现场立案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先立诉前调案号,尽量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供完整信息,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由调解员先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由法官助理、法官再行调解,尽最大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
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
巡回法庭是连接人民群众的桥梁。洮南市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借助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村委会等组织力量,调动可以调动的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百姓说事·法官说法”工作机制, 组建服务乡村振兴合议庭,选择事关乡村发展、乡风培育等典型案件,在村居院落、田间地头进行巡回审判。同时,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
福顺人民法庭进一步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将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充分发挥“小法官”定分止争“大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今年7月,福顺人民法庭在洮南市瓦房镇司法所巡回审判点进行巡回审判,公开审理了4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采取多元化解决机制,以福顺人民法庭为主导、乡镇政府负责人共同开导的方式,多部门协调配合来化解纠纷。
开庭前,法官积极与镇政府领导协调沟通,并邀请了瓦房镇辖区内其他村屯书记、主任参与庭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其中一名被告孙某情绪较为激动,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在充分听取其意见的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经过1个小时的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握手言和。
法官说:“以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不是最佳选择,作出判决很容易,但容易使双方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因此,我们要以巡回审判为抓手,主动深入案发地,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并以案释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倾情调解暖人心
“消未起之患,医未病之疾,治无事之前。”调解是非诉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利于减少诉讼案件,灵活、友善地解决矛盾。洮南市人民法院因地制宜、因案施策,不断创新多元解纷模式,充分运用社会解纷力量,构建联动解纷机制,打造出多元解纷“金字招牌”。
“感谢魏法官充分考虑我的身体原因,不辞辛劳地帮助我调解案子。我实在是太感动了,真是法官为民暖人心啊!”日前,在福顺人民法庭调解室,被告赵某眼含热泪地握着办案法官的手说道。
据了解,村民赵某、兰某二人欠付李某购房款本金27万元、利息6万余元,约定一年还款10万元,但却迟迟未能还款,李某便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前因后果以及未还款的原因。经了解得知,被告赵某患有重病,医药费负担巨大,还款难度较高。针对该问题,承办法官从法、理、情角度进行释法明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一场持续多年的纠纷得以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千家事,温暖万人心。为了不伤害当事人之间的情谊,法官本着“能调尽调”的理念,常常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调解。不久前,福顺人民法庭法官对李某诉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调解。
2020年1月,被告任某在原告李某处借款4.2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后,李某多次向任某索要欠款,任某均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进行推托。无奈,李某将任某诉至法院。
了解了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在立案后积极与当事人所在村镇的网格员进行沟通,商讨如何获得“最优解”。调解过程中,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协调,但是发现双方当事人之前的关系十分紧张,多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年事已高,且被告还款能力有限,法官认为,以判决的方式解决问题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仍不断做双方当事人的说和工作。终于,在庭审最后的阶段,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
调解作为人民法院“排难解纷”“止诉息争”的有力方式,不仅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还能够实现情、理、法相互融合,真正做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