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但犯罪嫌疑人程某通过缴存赔偿保证金,保证了被害人的赔偿能够得到解决,同时也保证了程某赔偿的意愿得到了表达。据此,我们检察院对程某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决定。”日前,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勇接受采访时说。
4月,程某同被害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起来,最终造成被害人左眼眶壁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事后,程某主动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认罪认罚,但因赔偿数额问题,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诉前和解未果。
鉴于该情况,西丰县检察院提出了化解矛盾新思路,决定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措施。根据该案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双方当事人只因金额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西丰县检察院参照民事赔偿标准、综合被害人损失及双方过错等因素提出赔偿保证提存金额3万元,待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收到法院生效裁判后,再按多退少补原则由被害人提取足额赔偿款。
8月11日,程某按约定缴存了赔偿保证金3万元。此案系西丰县检察院办理的该县首例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措施的刑事诉讼案件,此举推进了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保障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崔勇表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措施的适用,既保障了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积极赔偿损失得到从轻处理,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构建非羁押诉讼社会支持体系做出了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