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近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幸某某涉嫌受贿罪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一案宣判,因当庭翻供,检察官撤回对幸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幸某某获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2013年1月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12.6453万元,个人实得392.6453万元。 同时,被告人幸某某明知某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仍然放任或默许该行为的发生,并从中谋取私利,致使国家损失1698.572482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幸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据此建议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无任何理由,当庭翻供,挑战法律权威,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不认可量刑建议。办案检察官依法当庭撤回对被告人幸某某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的适用,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因幸某某当庭翻供,不应认定为自首、坦白,更改量刑建议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予以了认可,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