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交警支队关于新增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宁河交警支队拟新增5处区间测速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此次新增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用于采集机动车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交通秩序动态管理。
违法处罚标准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 2.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 3.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 4.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6.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7.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8.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9.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并记6分。 10.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200元罚款,并记9分。 1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200元罚款,并记9分。 12.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200元罚款,并记9分。 1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处罚款200元。 14.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处警告。 1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的,处警告。 |
点位明细
序号 | 点位具体位置 |
1 | 112国道1100公里加591米至1116公里加287米 |
2 | 梅丰公路43公里加670米至50公里加100米 |
3 | 梅丰公路56公里加610米至68公里加281米 |
4 | 滨玉公路46公里加714米至53公里加958米 |
5 | 滨蓟公路4公里加500米至8公里加160米 |
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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