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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为发泄情绪在高楼扔碗碟!清远这起高空抛物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高空抛物危险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危及公共安全。近日,清远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该起案件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此案件是自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以来,英德市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一起高空抛物案件。

对高空抛物坚决说“不”!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酒后发泄情绪,在其位于英德市的某临街住处高楼上往窗外扔碗、碟子、茶杯到马路上,造成公共道路大面积遍布玻璃、陶瓷碎片,且其周围主要是居民住所,楼下还有多间营业商店,给过往的行人、车辆造成一定程度的恐慌。

案件审理

英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高楼上往街道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为自己酒后发泄情绪的冲动行为追悔莫及,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该现象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高空抛物砸中居民的可能性极高,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极大,严重威胁着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不可取,让我们每个人都从自身做起,加强法律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坚决杜绝因各种原因的高空抛物行为,学会管理自己的情绪,切莫因一时任性害人又害己!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英德发布、清远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8/t20220818_11010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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