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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批“家事调查员”上岗 被授权为法院判案提供依据

发布时间:2022-09-03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市妇联,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的意见》,意见明确双方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引入家事调解员和家事调查员参与诉讼、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专业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一系列深度合作。

  

  江岸区人民法院为首批聘请的家事调查员颁发聘书

  今后,武汉两级法院将从司法、妇联、共青团、公证机构、基层群众组织推荐的人选中,选任家事调查员,授权其调查案件情况,为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提供参考。为规范相关工作开展,武汉中院还专门制定了《家事调查员工作规范》和《家事调解员工作规范》。

  据了解,2021年7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西马人民法庭成功审理全市首例引进家事调查员依法裁判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家事调查员走访调查夫妻感情状况、抚养孩子的条件并出具调查报告,最终,法官根据调查报告结论作出判决。

  西马人民法庭庭长王晓霞介绍,引进具备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的家事调查员,对夫妻感情、亲子关系等抽象事实进行调查,可以帮助法官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作出合理裁决,最大程度保障请不起律师、举证能力不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借助第三方力量形成客观中立的裁决,案件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比较好。

  武汉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审判事关民生福祉。今后要进一步构建司法、行政、妇联、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坚持将司法服务下沉一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安全感、获得感。

  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个人经历、性格、教育程度、身心状况、家庭情况、夫妻关系、居住环境和工作情况等;

  (二)对子女的抚养情况,子女心理状况及学习情况等;

  (三)对老人的赡养情况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家事调查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

  (一)与当事人本人及父母、子女或其他有关人员面谈交流,观察当事人与其子女、父母及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征询8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抚养及探望事项的意愿和态度;

  (三)走访当事人居住的社区、所在单位、子女的学校等;

  (四)其他调查方式。

  (来源:新华社)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4230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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