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认真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新精神新规定新要求,聚焦职能使命,紧盯风险隐患,进一步强化对省民政厅负责管理的省级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监督,推进厅管社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聚焦主责主业,强化责任担当。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规则》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监督方式包括“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提醒纠正”,又明确“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还规定“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派驻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监督是职责所在,规范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是使命所系,增强社会组织遵规守纪意识是重任所担。近日,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召开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工作专题汇报座谈会,听取厅社会组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关于社会组织党委党建工作开展、社会组织风险防控、当前不稳定因素及情况处置、风险预判、应对举措和今后努力方向的专题汇报,翟玉堂组长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纪、以案释法,督促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自觉接受厅社会组织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全力推动厅管省级社会组织健康稳步发展。
紧贴工作实际,提升监督质效。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截至目前,厅管省级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组织616家,建立党组织的350家,共有专职兼职党员1941名。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遵循《规则》明确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的8种监督方式,从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实际出发,本着监督不越位、参与不干预的原则,围绕提升监督质效,推动厅社会组织党委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一是突出政治监督。加强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深刻领会“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厅社会组织党委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常态化整治行业协会商会、推动社会组织稳岗就业助力乡村振兴和疫情防控等工作的监督,确保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在正确轨道运行。二是强化党建引领。督促厅社会组织党委(党支部)书记、主要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自觉强化政治担当,切实承担起领导之责、示范之责、监管之责,扶犁亲耕“责任田”。按照“整体发展提升、重点突破创新”的党建工作思路,以制度抓党建、以制度促党建,以制度强党建,广泛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校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稳步发展。三是夯实社会责任。督促厅社会组织党委按照“党委搭台、支部引领、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理念,引领有实力、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和爱心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为社会多作贡献。
盯住突出问题,精准靶向发力。驻厅纪检监察组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一些党组织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还存在宽松软、“老好人”现象,致使个别干部纪律意识淡薄,工作、生活依然我行我素,“白天开会、晚上开宴”“台上讲正义、台下搞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窗口单位的同志,私自收受服务对象的“伴手礼”“随手礼”“见面礼”,这种“灰色规矩”在某些窗口单位已经根深蒂固。对此,我们坚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纪律管住管好全体党员,督促广大党员干部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为厅管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针对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纪检委员由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兼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实际,建议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调整党委成员职责分工,以达到更有利于监督、防止窗口单位的同志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的目的。对反映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做到直查直办,一经查实予以政务处分,并建议省民政厅党组依据社团、民非、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作出处罚。同时,对社会组织中是党员的,建议省厅社会组织党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党纪处分。(驻省民政厅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