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家住河南濮阳,她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案发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一直等候,到案之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受理此案后,我们立即启动了速裁程序,在24小时内将此案起诉到西丰县人民法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8月30日,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科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原来,刘女士驾驶机动车在西丰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警裁定刘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8月22日,此案移送到西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张科辉作为案件承办检察官受理此案,24小时内完成了案卡填录、文书制作、卷宗审查、审查报告制作、讯问笔录制作、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起诉书制作等一系列工作,并将案件以速裁程序起诉至西丰县法院。
为尽快审结本案,张科辉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说明案件情况。西丰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当天完成了起诉书送达、卷宗审查、开庭、宣判、判决书送达等一系列工作,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我现在已返回家乡,感谢西丰县检察院、西丰县法院,他们高效的工作让我非常感动。在缓刑期间,我一定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刘女士说。
“西丰县检察院将持续引导检察官转变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传统观念,始终坚持以‘如我在诉’精神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小事’‘小案’,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检察温度。”西丰县检察院检察长崔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