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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探索建立涉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2-09-17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精准把脉问诊 对症开方下药

  ——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探索建立涉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张久动 林花灵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构筑预防、打击、救助一体化工作体系,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牵头,联合多部门会签《关于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晋安区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存在犯罪嫌疑人系亲邻、老师等特定身份人员为多数,且有前科迹劣人员再犯可能性较大等问题。

  针对此问题,2020年,晋安区检察院在福州市率先出台《限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和入职承诺制度。办法施行以来,共对辖区内6886名相关行业人员进行清查,共处置各类违规人员35名,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安全。

  “但该办法只是对有前科劣迹人员的从业进行限制和管控,是有限度的‘预防’,未达到有效阻却再犯罪的效果。”晋安区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张中谈及《从业办法》时,认为检察机关可在立案监督、日常监管、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更多作为。

  于是,《实施意见》便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通过“三个首次”探索建立预防、打击、救助一体化工作体系。

  首次探索全流程监督

  让监督“刚起来”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

  由督导员、信息员、联络员、志愿者、心理咨询师组成的“社区五员”队伍,是晋安区检察院探索建立一线网格化工作机制,将其引入涉性侵害未成年人工作体系,将进一步拓展线索渠道,是对强制报告制度执行的再监督再落实,让监督“沉下去”,把责任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报告主体“拱出水面”。

  目前,对性侵害未成年人作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通过不定期摸排的方式进行监督,“刚性”不足。《实施意见》明确,公安机关每季度集中报送予以行政处罚的性侵害未成人案件,检察机关限期完成梳理和排查,切实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这是让行政处罚案件监督“刚起来”的全新探索。

  不管是被行政处罚,还是被处以刑罚,执行完毕后,没了监管,再犯的风险如同游走在未成年人身边的一枚定时炸弹。

  《实施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开展定期访查,实行动态跟踪,如发现重新实施性侵类犯罪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如果离开本辖区生活、工作,司法机关同步将其情况转交相对应的部门,并建议开展动态跟踪。监管一旦“跑起来”,再犯风险必然降下去。

  首次探索犯罪成年人心理矫治

  让再犯不成瘾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特别是成年人作为性侵害主体时,对未成年人被害人或嫌疑人的心理、学业、家庭等方面的救助既全面又深入,而针对犯罪的成年人,紧盯严厉打击,往往忽略对其心理治理、家庭干预等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依托晋安区检察院构建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在依法严惩违法犯罪人的同时,通过对其心理测评,探究性侵害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因,及时引入专业心理治疗师进行心理干预,从而防止再犯罪。

  首次探索未成年人性教育“强制性”

  让性教育不缺位

  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最好的方法,就是让孩子们懂得性、懂得保护自己、懂得远离危险。

  “区教育局应当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在校园内的宣传和落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明确,以教育局为主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责,协同各方配合学校健全性侵预防机制,探索将未成年人性教育等纳入教学计划,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

  同时,针对涉性侵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实施意见》探索检察机关联合成员单位制发“督促监护令”,并联合法院将“督促监护令”与“家庭教育令”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提升“督促监护令”的质效。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推进措施和任务要求,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涉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预防、打击、救助一体化工作体系,推动晋安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zhengfagaige_0916/22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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