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公安厅发出通告,明确指出在丹东边境地区水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等活动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除外)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随船的船员、渔(船)民等应当向船舶停靠地边境派出所报告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和进出港信息。其中,涉船企业,船主、渔(船)民应于9月30日前完成船舶、人员基本信息首次报告。对于未进行首次报告基本信息的船舶和人员,将不予进行进出港信息报告。
通告指出,边境派出所对在本辖区水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等活动的船舶实行进出港即时报告制度,报告的时间分别为船舶出港离岸前和入港靠岸前。对营运时间固定的旅游、客运等运输船舶,结合管控实际,实行周、月报告制度,报告的起始时间、工作周期视具体营运情况而定。
通告要求,由船主或船长持船舶证件、人员身份证件到船舶停靠地边境派出所报告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及进出港信息。为全面简化报备程序,进一步优化便民服务举措,提升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及进出港信息采集报告率,船主或船长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传真、微信等方式联系船舶停靠地边境派出所报告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及进出港信息。
此外,船舶和人员需要在丹东边境地区水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等活动的(卸货、转港、补给、捕捞作业、坞修、旅游观光、运输、养殖、工程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后,向船舶停靠地边境派出所报告,并接受查验。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7日内报告变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