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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盖弥彰的退房申请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购入四年,楼盘价已上涨近50%,他却将正在按揭中的房子以原价退回给房产开发商,为什么白白放弃这丰厚利润?”

  日前,新昌县纪委监委组织开展“重点单位重要岗位廉政风险”专项监督检查,在查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台账资料时,一份涉及某单位退职领导马某的备案登记变更申请表引起了纪检监察干部的注意。

  带着心中的疑问,纪检监察干部继续翻阅相关档案资料,却发现诸多疑点:一是马某在申请退房理由写了“经济困难”,而其一直担任机关单位领导,收入稳定,退房后又购买了别处房产。二是房产公司收回马某的退房后,立即以马某四年前的原价将该房产出售给盛某。

  领导干部因“经济困难”申请退房,房产公司收回房产,为什么转身又当起了老好人?房产买卖往往伴随着契税等不少费用,这其中是否有关联?背后是否存在违纪行为?

  为解开“谜团”,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决定对该问题深入调查,先从房子的第二收买人盛某处着手。

  “这个房子是我从房产公司按正常途径购买的,有房产买卖合同为证,我跟房产商不存在任何关系,跟马某也不怎么认识,我又没有违法犯罪,你们可以继续查。”面对前去了解情况的纪检监察干部,盛某言之凿凿地抛出了证据,并拒绝谈话。

  “你买房子的时候,该小区楼盘早已涨到了9000元/平,而房产商却还以6000多的价格卖给你,如果你们没有关系,为什么他有钱不赚,只卖给你?”

  面对调查组的步步追问,盛某的脸一阵白一阵红,支支吾吾半天说不上话来,最终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马某和盛某早在退房前就已经私下约定,马某按照每平方米约9000元总价100万元整的交易价格将房子卖给盛某,所谓的房产公司买卖合同只是走走过场。之所以这么操作,是因为马某的房子在出售时尚未办理房产证,根据相关规定,新房办理办证后未满2年如要转让,房主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需额外缴纳房屋售价的5.5%的增值税,而通过房产公司出售,马某可以实打实“省下”原本应缴纳的数万元税款。

  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调查组随即找到马某进行谈话。起初马某矢口否认,声称自己只是正常退房,跟房屋买卖没有任何关系。但面对调查组拿出的房产买卖合同、协议书、转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马某最终如实交代了自己“假借‘经济困难’之名,行逃避缴纳税款之实”的行为。

  最终,马某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不按要求纳税申报,损害国家利益,构成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补缴税款。

  同时,新昌县纪委监委向县建设局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其举一反三,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改落实,并建章立制,加强业务监管,完善审核流程,严把退房申请标准,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把牢廉政风险关口。

  (新昌县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gongzuodongtai/jiandujiancha/202208/t20220819_67634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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