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承担着纠纷化解的重要职责,参与诉源治理是应有之义,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人民法院承担着纠纷化解的重要职责,参与诉源治理是应有之义,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
要站在末端看前端。从解纷规律看,解纷时点越靠前,难度越小、成本越低、收益越高。诉讼是纠纷化解的最后方式,因此诉讼案件数量的多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诉源治理讲求治未病的预防性、逆向性思维,既要求找到矛盾的源头,也要剖析风险演化的因素,要着力建立预防机制,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最大限度实现治理效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要立足法院看全局。诉源之“诉”指向法院的司法性功能,“治理”则更多指向行政功能。诉源治理体现司法和行政的深度融合,强调党政协同发力,多方主体参与,法院要积极推动社会整体联动的共治格局,着力解决部门分割、资源分散、单打独斗、效率低下等问题。
要着眼纠纷看安全。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往往是最初的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诉源治理要善于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夯实党的执政根基。通过见微以知著,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要在推动诉源治理中提质增效。通过深入推进诉源治理,让部分矛盾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前,提升审判质效,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要充分发挥司法作用,引导自治、指导法治、倡导德治,促进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融合,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要注意顺应社会需求。一是要顺应基层治理需求。注重依靠基层组织解决基层矛盾、调动群众力量化解群众纠纷,整合盘活村社干部、人民调解员、乡贤的力量,统筹调度基层法治资源,提升村社作为基础社会单元的治理能力与效果,更为完整地构建起覆盖市域、县域、镇域、村域的全链条全方位矛盾调解体系,实现“基层矛盾基层解”。二是要顺应行业治理需求。在交通事故、物业、金融、医疗、住建等纠纷易发多发的领域推进类型化解纷,建立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根据行业规则和市场规律,提高调解精准度,发挥行业调解组织过滤作用,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实现“行业纠纷行业解”。三是要顺应市场化治理需求。要加速探索推进公益性调解与市场化调解并行,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共同发力助推诉源治理,如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参与诉前、诉中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