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贪图便宜,对明知是赃物还收购,结果“惹”来了牢狱之灾。近日,由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2021年7月的一天晚上,曾某等三人(另案处理)来到乡下某废弃的石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等工具将两台变压器拆下,盗得变压器内的铜线共6卷约480斤。凌晨4点左右,曾某等人骑摩托车将铜线拉至被告人谢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谢某某明知铜线是盗窃所得,仍然以每斤25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并支付12000元给曾某。后谢某某将铜线分三次以每斤28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4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他人的铜线是犯罪所得,仍然采用收购、转手销售给他人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从中赚取差价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结合综合案件的性质、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