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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的困境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2-12-11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当事人申请对未成年子女探视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此类案件一旦处置不当,不但可能引起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间的激烈冲突,还可能因此造成新的矛盾,出现更多不稳定因素。笔者认为,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执行,应讲求策略、方式、方法,尽可能避免使用强制执行手段。法官要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抽丝剥茧,查明纠纷症结,不拘形式解决纠纷,依托基层社会治理组织、社区、邻舍、当事人单位等各方力量,细心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积怨。

  一、群众对探视权执行的要求越来越高

  1.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但现实中也存在父母因各种理由最终选择离异,不得不面对孩子随一方生活、另一方通过探视方式来弥合与孩子的亲情。

  2.探视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不仅保护了父母的基本权利,还通过立法来保护未成年子女,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现实中,每一个探视权纠纷的背后,都有一段剪不断理还乱的纠葛。即便是选择离异的父母,也会不舍与孩子的亲情关系,也想让子女和其他孩子一样拥有一个温馨的童年。

  3.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协助或者不同意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当事人探视孩子,甚至需要人民法院介入强制执行探视,往往是由于离异双方积怨还未彻底消除,有时也掺杂了其他因素,矛盾成因比较复杂。在这一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认识不到探视权不仅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依法为在单亲状态下的孩子提供最有利的成长环境。

  二、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现实困境

  当前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存在以下一些常见的困境。

  1.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拒不配合。一些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基于离婚纠纷所产生的积怨并没有完全消除,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问题十分严重;还有一些案件中,连双方的亲友群体间都产生了严重的对立情绪。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会为了阻挠另一方当事人探视,设置重重障碍:有的把孩子藏匿起来,有的把孩子送往在异地居住的爷爷奶奶处,有的甚至把孩子“送养”给他人等。在这种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中,当事人也往往拒绝回应法院,躲避执行法官,法官也很难见到当事人和孩子,甚至无法调查到孩子的踪迹。

  2.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把孩子当“筹码”。一些案件中,也存在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拿孩子当做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离婚财产或其他利益的最佳谈判“筹码”。

  3.申请探视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若申请执行探视权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没有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会以此为由拒绝探视请求,强调履行义务的先后次序。比如,通常情况下,不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给付另一方抚养费,但却没有支付,或者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而申请探视的一方当事人又会以对方拒绝其探视子女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或配合履行其他义务,最终演变成“车轱辘”式的争辩,执行法官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

  4.缺乏合适的执行手段,强制惩戒效果不佳。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本质上属于行为执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即可予以罚款、拘留。这一规定十分考验执行法官的执法智慧,如若处理不当,反而可能激化矛盾,甚至给孩子带来心理上的伤害。

  5.未成年子女存在心理抗拒。夫妻离异后劳燕分飞,未成年子女长期不与其中一方共同生活,难免产生疏离心理。一些当事人甚至还会私下给孩子灌输不应该与另一方当事人见面的错误思想,久而久之,子女也对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处产生了抗拒心态。

  6.离异双方分居两地的客观原因为短期探视增加了难度。一些当事人因生计所需居住在外省市,无论是来探视孩子,还是把孩子带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7.裁判文书对于探视权的表述过于笼统。有一些判决书对探视权的判项仅表述为“某某某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探视方式、时间、地点,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很容易就探视的细节产生分歧。

  三、破解探视权难执行的对策

  虽然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存在各种现实困境,但法官决不能因此产生退缩心理。考虑到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出于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保护考虑,笔者认为,不到穷尽方法、万不得已的情况,不要轻易制裁不履行义务的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经过近三年工作实践经验的累积,笔者初步总结出了一套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的善意文明执行办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发扬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联合社会力量促进探视权执行。具体到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工作中,笔者认为,执行法官要先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为什么不能轻易进行强制执行,让申请人理解矛盾的解决不是简单地强行将孩子从被执行人家里带走这么简单。同时,执行法官要深入当事人所居住的社区调查了解双方矛盾产生的原由,若当事人居住在山区偏远村落中,还应提前了解当地的乡规民约、传统习俗、血缘宗族文化等。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后,依靠群众开展案件的执行工作,如前往当事人所居住的基层社区、村组,寻求当地基层社会组织、宗族长者、街坊邻里等社会力量协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柔性化解孩子与父母的积怨。尤其是遇到双方积怨未除、对立情绪已扩散至两方亲友群体中的情形,要深入充分发挥当事人所在地的社区干部、宗族长者、街坊邻里在调解工作上的优势。熟人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更有利于当事人解除心结,达成和解。

  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家庭、生活、工作因为离异出现暂时困难,思想上有解不开的情结,执行法官要及时与当地社区沟通,协调解决当事人生活困难;联系当地心理疏导机构,及时给与当事人关怀,用行动来感化不愿配合的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循序渐进化解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让申请人能顺利探视孩子,给予孩子亲情关怀。

  2.执行法官可以化身“暖心叔叔”“暖心姐姐”,架起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连心桥”。在笔者刚参与的一起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中,女儿长期随母亲生活在一个小镇上,对父亲的探视请求存在抵触心理,不愿意配合。立案后,执行法官先前往母女二人所居住的社区,协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耐心做通母亲的思想工作。考虑到孩子长时间没有与父亲见面,为了不让孩子对突然出现的父亲感到紧张,执行法官将孩子父亲的照片打印出来送到幼儿园,由幼儿园工作人员协助加深孩子对爸爸的印象。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后,孩子终于有了想与父亲见面的意向,执行法官立即把握住机会,联系双方协商见面时间。为了不加重孩子的紧张、抗拒情绪,碰面当天,执行法官主动换下制服身着便装,派出女性干警随行,先陪孩子玩耍,为孩子送上父亲买的玩具、食物,等孩子的心情逐渐放松后,才让父亲出现。等到会见即将结束时,执行法官再次劝解孩子的父母,希望双方能放下芥蒂。临别时,孩子还主动与执行法官们挥手道别。

  笔者认为,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要创新思路和方法、情理兼顾,深植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注重在司法实践中注入人文关怀,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处理的几起涉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执行案件为例,正是通过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始终把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贯穿执行工作始终,才使这些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3.适度的惩戒要遵法而行。对于离婚时本身就负有相应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立案后执行法官首先要向其明确告知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是对等的,若有需要负担孩子抚养费的,必须按约支付;需要限期支付对方财产分割费的,必须及时付清;需要协助对方办理证照转移登记的,必须积极配合;存在侵占对方财产行为的,必须限期返还。同样,对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穷尽思想工作、释放善意后,仍然明确对抗执法、不让申请人探视孩子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在迫不得已时也必须依法惩戒,适时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对于认识到自身过错、主动悔过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也要及时解除相关强制措施。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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