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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安全日|开车不“怒”,文明守法,安全回家

发布时间:2022-12-11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2022年12月2日是第十一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为“文明守法,平安回家!”

  强行变道、随意插队、故意压速,对于这类不文明驾驶行为很多人都表示深恶痛绝,还会引发部分司机产生冲动好斗情绪。

  通过开“斗气车”与他车“博弈”。这种驾驶行为不仅会危及双方人身安全,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

  顺义法院审理了一起“斗气车”案,徐某与方某高速竞驶,导致方某与对向车道来车相撞,致一死三伤严重后果。

  顺义法院判处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徐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行驶到顺义区某路口等红绿灯时,因认为绿灯亮起后方某驾驶的白色小轿车起步太慢,按喇叭示意方某后,超车并故意点刹车后离开。不甘示弱的方某追上徐某想要借道超过徐某,徐某加速压制方某,这时被害人谢某驾驶一辆白色SUV从对向车道开过来,方某想要并回徐某后面,徐某踩了一脚刹车不让方某并道,方某向左打方向盘,与谢某驾驶的SUV正面相撞。方某当场死亡,方某车内二人受伤,对向车道的谢某受伤,白色小轿车和SUV受损严重。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km/h-105.9km/h之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被害人方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借道行驶的被害人方某驾驶的车辆欲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被告人徐某却故意踩刹车,阻碍被害人方某驾驶的车辆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年4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之一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不同。交通肇事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追求或放任态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侧重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且危险方法应与放火、爆炸等手段导致的危险程度相当。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于公共道路上超速竞驶,在明知对向车道来车的情况下仍然阻碍被害人方某驶回正常车道,置公共安全于不顾,主观上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提法

  安全驾驶是每位司机的责任和义务,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泄愤斗气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严重不负责任,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无视,自己面临牢狱之灾或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同时,更可能迁怒于无辜的社会公众,给多个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建议各位司机:

  1、守法文明驾驶,保持良好心态。不要患上“路怒症”,莫让自己也成为文明素质不高的“造怒者”。

  2.提前筹划出行事宜。提前安排出行时间和行车路线,可错开早晚高峰、规避拥堵路线,不为“路怒”制造条件。

  3.合法解决纠纷。遇他人路怒,情况紧急时可通过报警等合法合理方式处置,切不可以怒制怒,威胁自己财产和生命的同时殃及无辜。

  4.安装行车记录仪。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仪,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意外情况,可还原事实真相,有利于交警调查核实事故情况,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

  开车上路,安全是第一要素。多一分宽容,少一点戾气。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希望各位驾乘人员,文明守法,安全回家!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z1/ggaq/202212/t20221202_1643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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