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一猥亵儿童案一审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全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有利于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
近年来,利用职业便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了难以消除的伤害,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群体的社会形象。本案中适用的从业禁止,本质上是一项预防性措施,它并非新的刑罚种类,而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是法院为了预防犯罪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也可以认为是刑法对法律后果的完善。
通常情况下,法院要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同时,行为人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了犯罪,或者是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因此,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教职人员行性侵犯罪,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业禁止的裁判,理应成为各地司法实践的模范。另外,为预防处于从业禁止期限的人再次发生犯罪,保障从业禁止惩罚性条款的权威性和操作性,笔者认为,还需完善细化适用从业禁止的有关法律规定,确保从业禁止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