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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的法律盾牌——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2-12-12 来源: 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黄某(女方)因与徐某(男方)感情不和要求离婚,但经多次协商徐某均不同意离婚,无奈之下黄某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黄某反映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在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徐某还曾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黄某进行辱骂和恐吓。某日徐某到黄某工作单位,对黄某进行辱骂,期间还有强行拖拽等行为,整个过程被黄某单位监控设备拍摄到。黄某向律师反映情况后,律师立即以黄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监控视频、带有恐吓内容的短信等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1.禁止徐某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徐某骚扰、跟踪、接触黄某及黄某近亲属。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案例评析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在一方(原告)启动离婚诉讼后,可能会激怒对方(被告),导致被告对原告进行骚扰、跟踪,恐吓,甚至殴打等情形。例如本案中,被告徐某因恼怒原告黄某提起离婚诉讼,故在诉讼中对黄某实施骚扰、恐吓等行为,使黄某感觉人身安全遭受威胁,处于惶恐不安中。黄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徐某实施可能危害黄某的行为,包括跟踪、骚扰、接触黄某及黄某近亲属等。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采用专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了规定,包括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哪些人可以申请、向哪个法院申请、如何执行等问题。当事人在遭受人身安全威胁时,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也就是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当事人只要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时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暴中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0/540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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