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贵州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10年制定,到此次修订,文本长度不断增加至五十条。文字渐丰的背后,是这部地方性法规用法治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护航力度。
修订正当其时
开设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明确时间节点……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中小微企业开户在1.5个工作日便可顺利完成。
如今,像这样为中小企业助企纾困的举措还有很多很多,这些做法不仅极大释放了政策红利,还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占全省市场主体总量比例达95%以上,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各种因素影响,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涨、费用高、市场紧、服务缺等问题更加突出。
如何破解困局,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有关条款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开展法规修订工作正当其时。
为了让条例修订更科学,贵州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司法厅、工信厅先后赴省内多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有关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并逐条分析各方面意见建议,做到能吸收的尽量吸收。
“大型企业频繁使用承兑汇票、导致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也加重了企业负担。”针对调研时中小企业反映的这一问题,条例明确:“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
注重立法创新
“本次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是人大调查研究成果转化为法规、转化为推动工作的生动实践。”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蓝绍敏说,条例法规文本在“融资促进”上具有七大创新。
首先是树立了两个鲜明导向:规定了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路径,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功能、充实融资担保资金的需要。提出了担保体系存在的前提和必要性是风控的创新,规定了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风控内涵,创新风控方式,优化风控机制,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续保便利,及时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其次是实现了三个政策突破:明确了担保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控制难易程度,合理收取担保费用的弹性收费机制。规定了代偿率可以达到5%,5%之内的代偿损失怎么核销和补充资本金,让提高容忍度有了具体标准。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费最大限度的税前转入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另外是明确了两个兜底保障:一是规定了尽责免责的豁免机制。二是规定了各部门整体配合、尽量减少代偿损失的联动机制。
“这些都是贵州独有的创新,条例通过后,要积极推动法规规定转化为政府工作措施,更好服务全省中小企业发展。”蓝绍敏说。
明确各方职责
小微企业不清楚国家惠企政策怎么办?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主动精准向中小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中小企业。
此外,还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有了好的环境,还需要务实的举措,“创业扶持”专章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国内外各类人才来黔创办中小企业、在外黔商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创业指导,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
与此同时,条例还对中小企业登记、退出的便利化,降低市场进入、退出成本,发展用地,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等作出了规定。
有了很好的惠企政策,关键靠落实。“监督检查”专章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本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保证各项政策和措施惠及企业。纳入财政直达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应当及时兑付。有关部门应当严密检测资金走向,强化审计监督和跟踪问效,不得在途中占、截留挪用、虚支冒领、贪污侵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有关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平台等进行投诉、举报。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投诉、举报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