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农户杨某在自家果园架设禁用工具粘网猎捕多只野生鸟类被提起公诉。12月13日,北京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杨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果园内架设粘网,使用诱鸟捕获野生鸟类。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鸟工具粘网猎捕野生鸟类,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杨某辩护人表示,杨某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在自家果园内,为护果园内果实架设粘网,使用诱鸟猎捕野生鸟类。在案发时,杨某捕获一只大斑啄木鸟、三只麻雀、四只黄雀;大斑啄木鸟、麻雀系三有动物,黄雀系北京市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北京市全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粘网属于禁用工具。
法院认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杨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表示,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般,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非法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在禁猎期、禁猎区内,即使在自家果园、菜园使用粘网、铁夹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也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北京市全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因此,在此提示,在自家果园、菜园架设粘网等工具时,应注意是否为禁猎区、禁猎期,架设时应根据当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