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数字赋能业务发展,以数据保障业务质效,积极探索数字检察新领域、新方向,在全省率先探索应用“元数据同步传输系统”。
日前,在办理马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险驾驶案中,该院对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同录”),元数据采集完成后,仅3秒钟便上传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库,实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同录”数据信息与最高检的同步传输,也是我省首个元数据对接最高检的检察院,检察信息化建设实现新突破。
系统规范安全、操作便捷。“元数据同步传输系统”为多功能“同录”系统,将系统安装在办公设备上,现场、远程均可运行。该系统符合最高检办公厅印发的《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暂行)》中相关音频、视频等技术参数和指标要求,安全有效。该系统的录制、管理、分析等功能,对认罪认罚案件“同录”规范办理和有效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办案效率。常规“同录”工作需借助大型刻录设备完成,实践中,还需申请人员辅助、机器调试等待、涉密光盘管理等程序步骤,受人、物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准备工作大半天、有效工作十分钟”的低效运行状态时有出现。有了“元数据同步传输系统”办案人只需调制设备、开启程序,即可开展“同录”,有效节约人、物、时间等司法成本,工作效率大幅提升。
规范办案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元数据的生成,确保了数据信息唯一性、不可篡改性。“同录”数据同步传输至最高检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数据库,最高检通过数据链接读取的录音录像文件确定是办理该案的原始资料,上传机关对该资料进行删除、剪辑等每一次修改编辑,元数据也同步记录信息,有效规范办案行为,提升案件质量。
“元数据同步传输系统”的应用,为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大数据形成奠定基础,对基层院建立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管理系统,统一存储和保管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提出了新的挑战,甘井子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探索,积极学习吸纳先进技术理念,以促进检察业务与技术信息融合,实现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