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作为夫妻关系合法化的重要载体,兼具确认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实践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影响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受害方往往因为“过期之诉”遭遇维权难题,引发行政争议。
本案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民政机关采纳后撤销冒名婚姻登记。
愁!婚姻登记撤不了
“他就是个骗子,骗了我10多年!没想到他还杀过人!”钱某口中的他不是别人,正是和她登记结婚多年的丈夫。2007年2月,钱某与高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原本平静的生活在2020年4月8日这天被打破,河北某县公安局刑警来到钱某家中,将高某抓捕,真相这才浮出水面,原来高某并不姓高,而是姓张。1999年6月2日,张某手持钢管在工地将工友击打致死,张某潜逃期间,为了正常活动,通过他人办理了身份信息为高某的身份证明。潜逃至庄河市后,张某冒用高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钱某结婚生子。张某被抓捕归案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20年5月初,钱某向庄河市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登记,庄河市民政局以结婚登记行为不存在胁迫等情形为由不予撤销。同年5月29日,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庄河市民政局撤销其作出的准予钱某与张某(冒名高某)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该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钱某不服提起上诉,未获得支持。2021年4月9日,钱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相关纠纷未先行确定为由驳回起诉。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亦未获得支持。
走了这么多法律程序,婚姻登记也撤不了,今年5月,身心疲惫的钱某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解!生活可以重新开始了
民有所呼,检有所应。经初步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钱某的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民事诉讼中,法院以婚姻登记的行政纠纷尚未解决为由驳回起诉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案涉婚姻登记对象存在明显错误且对钱某造成重大影响,其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合法合理。为打破“程序空转”困境,切实为民排忧解难,检察机关决定对本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大连检察机关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大连市检察院采取一体化工作模式与庄河市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取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确定了张某冒名高某的事实;调取案涉民事、行政裁判卷宗材料,了解案件相关诉讼情况;询问申请人钱某,了解钱某的诉求及意见;多次走访庄河市民政局,沟通案情并了解婚姻登记工作流程。
7月6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检察员等参与评议。听证会重点围绕庄河市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展开,听证员对案涉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民政局应当撤销案涉婚姻登记。
听证会后,大连市检察院向庄河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并进行了公开送达,庄河市民政局予以采纳,作出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钱某的生活终于步入正轨了。
治!以“我管”促“都管”
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同时,就张某请托他人为其违法办理虚假身份证明的情况,检察机关向刑事案件管辖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建议予以核查。
以本案为契机,为进一步推动虚假婚姻登记问题得到有力解决,大连市检察院会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在案件线索移送、职责分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方面加强协作,汇聚多方合力,建立诉源治理长效机制,共同推动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的妥善处理。截至目前,经检察机关梳理排查已发现同类案件线索,正在办理中。
检察机关将始终秉持执法为民的初心,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加强诉源治理,畅通救济渠道,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破难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