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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猎杀野生动物 已在报纸上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12月27日,北京首例对猎杀野生动物被告人判处惩罚性赔偿并责令赔礼道歉的五名被告人在《北京晚报》上发表道歉声明,就猎杀野生动物行为公开致歉。

  

  《道歉声明》全文如下:

  “我们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因而触犯刑法。我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愿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猎杀野生动物,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守护美好家园。特此致歉!”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被告人刘某等五人到北京密云水库上游树林内,使用弹弓枪、复合弓等禁用工具,使用强照明灯、热成像仪等专业设备,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等禁用方法,捕获雉鸡6只。经鉴定,雉鸡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到七个月不等及拘役五个月的刑罚。因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五被告人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8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00元,并责令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

  

  当庭宣判后,五被告人纷纷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非法狩猎行为给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造成的损害深表歉意和懊悔。

  判决生效后,五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联系法院,主动要求履行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道歉声明的判项内容。五被告人手写了道歉声明并委托看押部门交至法院,家属交纳了登报费用。法院对道歉声明进行了审核,认为声明内容言辞恳切,不仅充分表达了被告人对于自身过错和危害后果的深刻认识和真诚悔意,而且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意义。法院对该声明予以认可,并同意被告人家属选择北京市域内发行量大、信誉度高的《北京晚报》予以刊登。

  12月27日,《北京晚报》在第14版刊登了五被告人的道歉声明。

  重要意义:

  赔礼道歉作为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兼具惩罚、恢复、教育、监督等多重功能。法院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向社会表明了法律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一方面有利于唤醒侵权人内心的愧疚感,进而反思自身行为,实现价值观的转变;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公众深刻认识环境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应受惩罚,在道德上应受谴责,从而提升公众生态环保意识,激发公众监督环境侵权行为的热情,提高社会环境治理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jsal/202301/t20230103_1644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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