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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有风险 合作付款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些年,直播带货火遍全国,其凭借低门槛、高回报的特点吸引着无数明星、博主或普通人的加入,而产品生产商及经销商也从中寻到了快速推销、售卖自家产品的有效渠道。C公司为了销售自家产品,与M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M公司将协议商品放在某大V主播直播间中进行宣传和售卖。谁知交钱后到约定时间其产品并未出现在该主播的直播间中,C公司要求M公司退款遭拒,故起诉至通州法院。北京通州法院依法裁判,现判决书已生效。

  2021年7月,C公司与M公司签订《直播服务协议》,约定:M公司依据自身在网络平台上的优势,通过安排人员直播或其他不特定的合法形式将原告产品(以店铺的形式)通过链接展示给不特定的消费者并通过提供直播价的形式实现销售;直播活动由被告提供的直播账号为淘宝内【点淘】直播账号:某大V主播账号直播,平台为淘宝;活动直播时间2021年8月前;品牌服务费含税价格为20万元。此外,协议中还约定,M公司需要在2021年8月前安排直播,如在7月内已经明确该主播选品不通过C公司产品,M公司需要在2021年7月末3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费用,否则需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C公司如约将品牌服务费20万元支付给M公司,但其至2021年8月底前也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安排直播。经C公司多次索要,M公司仅退还4万元,至今仍有16万元未退还。因此C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M公司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遵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直播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诚信经营。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服务费后,被告未履行直播义务,违反协议约定,应依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服务费。关于退还日期,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直播日期届满后,M公司未履行直播义务,应及时退还C公司服务费,故此本院界定违约金自2021年8月底起算。同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调整为同期四倍一年期LPR。法院最终判定M公司向C公司返还服务费16万元并自2021年8月底起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本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直播带货的运行模式通常是产品方给直播方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坑位费”或“抽成”,由主播在其直播间通过现场展示、介绍并提供购买链接进行销售的卖货形式。其强大的宣传力度甚至可以达到上架秒空的销售盛况。对商家来说可以降低营销成本,拓宽销售渠道;对消费者来说节约了购物时间并且可以和主播实时在线互动。因此这几年无论是对于商家还是消费者来说,直播购物逐渐成为一种新风尚。但因该行业属于新兴事物,从业者良莠不齐,导致很多隐形风险的存在,如商品质量风险、虚假宣传风险、电商交易成本风险、售后风险等。最高院于2022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特别提到应妥善审理直播电商、平台纠纷案件。那么如何引导各主体规避上述风险并从上游减少网络新业态下的直播电商、平台纠纷呢?

  对于终端消费者而言,直播间的消费者极易在主播的言语渲染下冲动下单,购买很多不需要的产品,一方面增加了家庭不必要开支,另一方面也导致电商产品退货、退款率畸高。因此消费者在直播间应当按需购买,理性下单。对于直播机构及主播而言,应提升自身的专业性,在介绍相关产品时应当实事求是,避免夸大功效或虚假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对于商家而言,首先要保证产品质量,其次在签署直播带货协议时应尽量选择与主播方团队或直播公司直接进行合作,如果涉及中间方,则一定要审查居间方资质,避免上当受骗。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应当依法对准入商品及经营者进行核验、登记,尽到必要的监督义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只有各主体都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促进直播带货商业新形态的良好发展,加快消费提质升级。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jsal/202301/t20230120_1645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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