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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用“颜值检测”软件窃取人脸信息 法院认定人脸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例中,被告人制作手机“黑客软件”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窃取用户手机相册照片。法院认定“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制范畴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开祥制作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功能的手机“黑客软件”,打包成安卓手机端的“APK安装包”,发布于暗网论坛售卖,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于网络论坛提供访客免费下载。

  用户下载安装“颜值检测”软件使用时,“颜值检测”软件会自动在后台获取手机相册里的照片,并自动上传到被告人搭建的腾讯云服务器后台,从而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共计1751张。其中,部分照片含有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100余条。

  2020年9月,被告人李开祥在暗网论坛看到“黑客资料”帖子,后用其此前在暗网售卖“APK安装包”部分所得购买、下载标题为“社工库资料”数据转存于“MEGA”网盘,经其本人查看,确认含有个人真实信息。

  2021年2月,被告人李开祥明知“社工库资料”中含有户籍信息、QQ账号注册信息、京东账号注册信息、车主信息、借贷信息等,仍将网盘链接分享至其担任管理员的某业主交流QQ群,提供给群成员免费下载。经鉴定,“社工库资料”经去除无效数据并进行合并去重后,包含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0万余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颜值检测”黑客软件窃取软件使用者“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开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判决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0/n4508/u1ai1649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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