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等20个单位和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从而为妥善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处置质量与效率,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标志着山东省省级层面府院联动机制的全面建立,实现了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上下贯通、全面覆盖。
《意见》对完善破产援助资金、破产企业不动产登记、重整企业股权及时变更、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破产财产查封解除、税收保障、职工社保医疗保障等十五个方面的破产事务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职责。
据了解,2018年以来,山东法院认真履行破产审判职能,受理各类破产案件7327件,化解不良资产约7000亿元,盘活存量资产约1300亿元,切断担保圈债务额约4300亿元,安置企业职工约18.5万人。在2020年度全国营商环境指标评价中,山东省3个城市入选全国“办理破产”指标标杆城市,办理破产3项指标获得满分;在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报告中,山东省司法指标得分居全国第一位。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加强府院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于破解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也是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截至目前,山东省16个地市已全部建立市级府院联动机制,但由于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事务涉及诸多政府职能和行政职权,很多难题的解决有待于省级层面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因此,《意见》的出台对于完善全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资产处置、费用保障、税收办理、金融协调、信用修复、变更注销、民生保障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