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正在实地调查
通过招投标取得采矿许可权,而许可范围内的采矿区域却无矿可采;多次反映无果后,中标人超范围挖矿,却被相关部门查处!一个看似不可能解开的“死结”,却在检察机关出手后,获得重大转机。
1月28日,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协同发力,通过积极协调沟通,共同助推夷陵区某建材公司负责人袁某某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结果出炉,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袁某某却连连致谢,“超深挖矿确实是我触犯了法律,感谢检察机关帮我解决了问题,挽救了我的公司!”
非法采矿却频频“叫屈”
2019年7月,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袁某某建材公司采矿现场有“啄木鸟”机械和超范围采矿痕迹,涉嫌非法采矿。工作人员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线索,该局于同年10月18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3万元。2021年,工作人员先后数次发现该公司仍在进行超范围作业。
2022年5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间,袁某某在未经国土主管部门同意并变更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石料,非法采矿价值达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2022年8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夷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却接到该案当事人袁某某电话,他认为主要责任不在自己,找到该院控告申诉部门。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乔长松与承办检察官共同接访,听取袁某某的诉求。几年来,袁某某多次前往各部门反映问题未果。
检方介入释法说理
经检方初步了解,2009年,袁某某通过招投标取得采矿权,相关行政单位调查队经现场调查,划定了采矿区,并发放采矿许可证。拿到许可证后,他两次对采矿权进行了申报延续,但因个人原因,一直没有进行开采。
2019年,袁某某决定对该矿区进行开采,发现采矿区域内饰面用灰岩的资源储量与采矿许可证的勘探储量严重不符。随后,袁某某多次前往相关单位反映情况。2019年11月,相关单位组织调查队前往采矿区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书面报告。该报告确认袁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建议充分利用深部资源,调整开采标高。然而,报告出具后,采矿许可证的标高却始终没有调整,许可证有时限,迟迟挖不到矿就面临着亏损的风险,袁某某决定超深度开采矿产。
“超范围开采的责任不在我身上。”2022年8月至11月,袁某某先后多次来到夷陵区检察院表达诉求。承办检察官一边加快办案进度,一边继续向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行政和刑事不能混为一谈,你对相关单位有意见,可以按照流程反映情况,也可以通过诉讼走法律程序,但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开采矿石,是触犯法律规定的。”
与此同时,夷陵区检察院抽调刑事和行政检察官组成联合办案组,着手开展调查,并与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
三年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2年11月6日,该院乔长松检察长与承办检察官一行前往非法采矿现场进行实地走访踏勘,并与当地镇政府现场磋商。
返回单位后,承办检察官将现场踏勘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先后三次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磋商,并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袁某某的主要诉求就是调整标高,根据调查,目前其已获批的资源储量的确与采矿许可证的勘探储量有出入,出于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民营企业发展考虑,这个标高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在介绍案情的同时,双方就袁某某的主要诉求和现实情况进行讨论,共同协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良方。
“因为技术和历史原因,当时对矿区储量的勘探不够准确,接到你的申请后,我们也去现场进行了再次勘查和测量,相关工作花费时间较长,对你的回复也不够及时,目前我们还在推进这个事情,希望你能够理解。”第三次协商会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诉袁某某,目前已经初步同意依法延续采矿许可证和调整标高,并再次向其解释之前未调整标高的原因。
得到答复的袁某某终于放下心来,也向行政单位表达了歉意,双方握手言和,一场长达三年的行政争议就此化解!
然而,行政争议虽然化解,刑事责任却不能就此免除。承办检察官告诉袁某某,既然没有许可证,那么超范围采矿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是我想的太简单了,总觉得是他们的责任,我就不用承担法律后果。”袁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全额缴纳超范围采矿的违法所得。
承办检察官认为,袁某某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石料并销售,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2022年12月28日,夷陵区检察院就该案开展公开听证,依法对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稿件来源:三峡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