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建议春节放宽“禁燃令”
烟花爆竹是“禁”还是“放” 专家学者这样看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实习生 张盼盼
邻近春节,关于烟花爆竹“禁燃令”是否松绑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在今年的省两会上,还有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带来了关于适当放开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令的建议。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禁令该不该解除?怎么解除?电子鞭炮可以成为替代吗?1月16日,围绕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多名专家学者、律师。
■ 该不该解除?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在我国历史悠久,千百年来已深深融入过年的文化、民俗,也是百姓感受年味时最直接的情感和记忆。著名巴蜀文化学者袁庭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燃放烟花爆竹是年文化中富有代表性的一种传统形式,它寄托了人们对于新的一年的美好向往,“人们常在过年的时候放爆竹,有驱魔、辟邪、消灾的寓意”。
从2014年开始,我省各市州就陆续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禁令。袁庭栋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有必要,因为燃放不仅污染空气,而且有火灾等安全隐患,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体弱多病的老年人容易受到惊吓。
不少网友认为,“禁燃令”让春节没了“年味”。对这一观点,省社科院教授胡光伟持反对意见,他说春节与烟花爆竹不能划等号,并且需要注意的是,燃放烟花爆竹相当危险,有的地方因为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火灾,有的老百姓在放鞭炮时炸到眼睛、伤到四肢,“‘禁燃令’的发布是政府全面综合的考虑”。
■ 适不适合解除?
在今年的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颖带来了一份建议,希望春节取消“禁燃令”,允许分区域分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罗颖建议,从大年三十到正月十五,群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但不建议个人燃放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烟花爆竹。同时,政府需对规定时间和区域内加强安全防护及保障,并对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进行分类。罗颖说,不少群众记忆中的新年三步曲是年夜饭、放鞭炮、穿新衣,“因此我们需要有留得住的乡愁”。
“如果暂时不能放开‘禁燃令’,建议暂时可以由政府根据情况统一组织燃放。”罗颖告诉记者,建议主办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对燃放过程进行把关监测。
罗颖的观点也得到了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教授郑妮的赞同。郑妮认为,分区域分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是可行的,并且建议在部分市州先行试点,由政府明确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郑妮说,不建议在全省放宽“禁燃令”,各市州需因地制宜,例如可在开阔湿润的地方设点。此外,郑妮认为,在政策政令允许前,政府要特别关注消防和环境污染问题,例如做好消防预案等。她提醒群众,在购买烟花爆竹时,要在合法渠道购买。
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2022年11月10日召开的“成都市2022-2023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新闻通气会”上,成都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正式印发《成都市2022-2023年蓝天保卫战冬季战役方案》,方案指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本地禁运、禁售、禁燃工作,2023年1月1日起,全域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确保2023年春节、元宵节前后空气质量较2022年同比改善。
■ 有替代产品吗?
伴随“禁燃令”的发布,电子鞭炮悄然入市。电子鞭炮能否替代传统烟花爆竹吗?
袁庭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电子鞭炮在民间接受度并不高,究其原因,是电子烟花爆竹仅仅是模拟外表,“燃放烟花爆竹不仅要有外观效果,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光、听到声音。”袁庭栋表示,传统烟花爆竹带给群众的是一种精神上的记忆,而电子烟花爆竹,则不能给群众带来愉悦、兴奋和过节的气氛。因此相较于传统鞭炮,目前,电子鞭炮的市场接受度还不太高。
● 法条链接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