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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私家车,车主诉讼要求赔偿!法院为何都驳回?

发布时间:2023-02-05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张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所住小区楼下,早上上班时发现爱车被楼上坠物砸坏,其认为该楼宇的实际使用方为两家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用6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公司并非涉案楼宇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张先生诉称,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车辆损坏是楼上公共区域的天井盖板坠落所致,张先生认为被告公司系该楼宇的实际使用方,应当承担车辆维修费用。

  两家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既非涉案楼宇的所有人、使用人也非管理人,并非适格被告,涉案楼宇均已由78户业主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该78户业主未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其次,张先生车辆被砸当天系大风天气,风力达10-11级,属于不可抗力;另外,张先生车辆停放的地点并非停车区域,其自身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涉案楼宇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该楼宇中的全部房产均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该楼由78户业主所有,公共区域也由78户业主共同共有。

  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法院查明,本案两被告曾经是涉案楼宇的原始产权人,但经过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已经将涉案楼宇登记在78户业主名下,与该楼宇不再有关联,并非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另外,二被告仅承担根据业主或物业公司申请,向相关单位申请提取专项维修基金的责任,并非该楼宇的实际管理人。78户业主未委托物业公司管理,也未成立业委会,因此,应当共同对公共区域发生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分析称,基于历史和政策等原因,部分福利房已由原单位将产权转移至全体业主,故原单位不再对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负有管理责任,也不是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此情况下,小区业主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集体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本案中,如业主委托了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则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楼宇的管理人,在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也减轻了全体业主的管理风险。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z1/ggaq/202301/t20230131_1646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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