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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检察:附条件不起诉,让青春重新起航

发布时间:2023-02-05 来源: 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

  

  新疆平安网讯 近日,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艾某涉嫌盗窃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艾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大部分赃款已被追回,且艾某已被职业技术学校录取。伊宁市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艾某年龄、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经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艾某实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为六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称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无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处在发育发展的时期。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落实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集中体现。对于一时失足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人文关怀,传递了司法温度,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接下来,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用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机制,认真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把“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到位,给迷路的孩子照亮方向,让青春重新起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得,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3-01/31/content_434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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