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开始发放新一轮惠民消费券,本质上是让利于民,激发消费活力,拉动经济发展。
但是,有一些人却打着“薅羊毛”的幌子,利用监管、技术漏洞,将消费券套现、交易,获取利益。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案件回顾
范某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为了增进超市收益,他申请注册成为了政府消费券合作商家。
正满心期待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来小店消费,不料一通电话打乱了范某原本的计划。
很快,范某的账户上便收到了100元,范某也按照约定将95元转回给姜某。
轻轻松松便获得了5元,尝到甜头的的范某当下便和江某达成了合作,约定每套现100元消费券,范某可得到抽成10元。
就这样刷了几单后,范某心里直犯怵,于是决定取消合作。但江某提出增加返利,每单给范某15元,禁不住利润的诱惑,范某和江某继续开展合作。
除此之外,谢某也曾主动找上范某,以同样的手段套现消费券骗取政府补贴。范某分别伙同俩人套现消费券334张,骗取政府补贴16700元,并从中获利5745元。
经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范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定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合理合法使用政府消费券,遵守相关规则,不得进行转让、刷单、拆单、套现等行为,支持使用消费券的商家也不应参与套现等虚构消费事实的情形,这样才能让消费券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和价值。
虚构消费事实,套取消费券,骗取政府消费补贴并从中牟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话,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如果数额不大、情节不严重,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将可能被拘留或罚款。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