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了”骗子十几万,钱还没分完就落入法网!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黑吃黑”型诈骗案,该案中,三名被告人假意帮助“跑分团伙‘跑分’”,成功骗取骗子财物。
所谓“跑分”,就是为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的行为人收集、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并用相关账户接收赃款,自己或指使他人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转移赃款,这一黑灰产业链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而“发达”。
2021年9月,周某通过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牟利。事后,周某拿到了1000元的“好处费”,对方还要求周某帮忙找人出借银行卡。
于是,周某找到了同乡何某、冯某、李某,打算四人一起“赚钱”。但何某、冯某、李某另有打算:“与其拿好处费,不如直接黑了这个钱,他们肯定不敢声张”。
2021年9月19日,按照事先约定,冯某来到某商厦协助“跑分”,何某、李某在商厦附近等待。在某房间内,冯某将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等交给“跑分”的行为人柯某、熊某,待其账户流入资金后故意输错密码将银行账户锁定,柯某、熊某陪同其前往银行解锁过程中,冯某借故骗回自己的手机后逃跑,非法占有了转入其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内人民币合计12.1万元。
虽然“黑了”十几万,但银行卡账户已被锁定,3人只能先行分配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上的钱,剩余7.2万元暂未分赃。
眼看被骗,柯某、熊某、周某就找上了冯某,多次威胁冯某索要,另一边,何某、李某二人又多次催促冯某分赃。“进退两难”,冯某十分害怕,遂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周某、何某、李某,跑分行为人柯某、熊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跑分”行为人柯某、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他人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以上三名被告人十一个月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被告人何某、冯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骗了骗子,还是骗子。法官认为,虽转入被告人冯某账户内的款项系“跑分”的款项,其中甚至有部分款项可以查明直接系电信诈骗的赃款,但被告人何某、冯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此类款项,同样构成诈骗,并不因该款项系犯罪所得或违法所得而导致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构成轻罪。
法官提示,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广大群众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避免掉入出借上述账号牟利的陷阱。假意向他人提供相关账户而意在“黑钱”也非“行侠仗义”,切莫因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稿件来源:中国广播电视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