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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法院审结漳州首例危险作业案

发布时间:2023-02-1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李艺文 陈曼琪) 近日,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林某有期徒刑各七个月,缓刑一年,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215.01元,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成品汽油6685升、加油机1台及作案工具五菱牌面包车1辆。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漳浦法院审结的全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据了解,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30日间,被告人欧某、林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私设油罐储存成品汽油,并对外销售给经营小卖部生意的黄某等人。且拆卸名下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的座椅进行改装,在无危险品运输手续的情况下运输成品汽油,两被告人从中获利人民币37215.01元。

  经安全隐患分析,被告人欧某、林某擅自储存、销售成品汽油的地点存在多处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汽油、加油机及面包车等物品。漳浦法院结合两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这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fazhijianshe_0206/26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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