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一个投资理财平台,宣称可以将每天走路的步数,转化为最高年化为12%的理财收益时,你是否会心动?
当你的钱包为这样“轻松又高息”的投资蠢蠢欲动时,检察官想请你思考三个问题:“你是否了解该平台背后的运营公司?这个公司主要有什么投资业务?是否有兑付本息的能力?”
在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中,投资者们就遇上了这样一个网络理财平台。该平台在无力兑付本息之际,依旧夸大盈利能力及资金安全性,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募集资金,并将非法所募资金与合法资金相混同,通过实际控制的放贷平台发放贷款获取收益,完成了“自融自洗”犯罪行为。而投资者们只能看着账户内无法兑现也无法取现的资金后悔不迭。
2022年3月,该理财平台的运营主体A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某在潜逃大半年后,被抓获归案。2023年1月28日,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对被告人宋某某及被告单位A公司作出有罪判决。
今天,参与案件办理的检察干警任志伟揭秘了这一起利用非法集资平台实现“自融自洗”的案件。
任志伟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一个仅靠走路就能达到4%至12%收益的理财平台,它靠什么盈利?它能不能兑付?”
轻信“走路也能赚钱”
投资人纷纷“入坑”
2016年,经朋友推荐,罗先生下载了一款名叫LM(化名)的理财软件,投资者在平台内充值投资后,平台根据投资者手机上每天产生的运动步数,计算出相应的理财收益。该平台承诺以年化4%的收益“保底”,当运动步数达到15000步,最高可以得到年化12%的收益,并且随时可以提现。
几年间,罗先生陆续投入了25万余元,期间确实有过收益。直到2021年6月,该平台出现无法正常提款的情况。同年7月,罗先生报警,此时他的账户里还有22万元无法兑付。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但该理财平台的运营主体A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某已消失地无影无踪。
用“理财软件”集资
用“放贷平台”盈利
2014年起,宋某某先后成立A公司以及多家关联公司,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2015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A公司开发并运营了一款手机理财平台,打出“走路也能赚钱”广告词,宣称根据投资人的每日行走步数,可以赚得年化4%至12%的收益。
该理财平台正式运营后,宋某某不仅鼓励公司员工使用,要求他们向亲朋好友推荐,还组织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内公开宣传。如此一来,很快吸引了一大批的投资者。然而事实上,作为运营主体的A公司并不具有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
“投资者们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这个通过走路就能返还利息的理财平台,背后的盈利模式在哪里?”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任志伟表示:“A公司没有实际的投资项目,仅仅靠走路,怎么可能达到4%至12%的收益?”
那么,A公司到底靠什么样的业务来兑付如此高额的本息?答案是放贷。“A公司将从外部募集到的资金,通过公司开发的放贷平台,以较高利率发放贷款给借款人,从中赚取利差。”案发后,A公司的员工均证实,这就是平台的运营模式。
事实证明,这样的运营模式并不能长久。从2016年10月开始,公司开始连年亏损,逐渐无力兑付高额本息。但宋某某及A公司仍夸大盈利能力及资金安全性,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放贷、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公司日常开支等。经审计,投资者4万余人,非法集资金额1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4800万余元。
混同非法资金与合法资金
企图掩盖资金来源和性质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特殊之处,那就是合法、非法资金的‘混用’。”任志伟介绍,为了逃避监管,掩饰隐瞒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宋某某将资金募集端与放贷端进行了剥离,由关联公司B公司另行注册成立Y商业保理公司对外进行放贷。据调查,放贷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投资、三轮融资而来的资金以及通过LM理财平台非法募集的资金三部分。这就为宋某某掩盖非法资金来源和性质创造了条件,同时衍生出了另一个犯罪行为——自洗钱。
宋某某和A公司将非法所募资金与来自金融机构、公司自有资金等合法资金相混同,将部分非法资金以“自有资金”名义划转至上述关联公司,通过自家运营的放贷平台发放贷款获取收益,企图用这种方式掩饰非法资金来源及性质,将非法资产“变为”合法资金。经审计,涉嫌洗钱金额630万余元。
任志伟介绍,宋某某这样的做法,从形式上剥离了吸资端(理财软件)与放贷端(放贷平台),更具有隐蔽性,使得公司在形式上更接近“合法经营”。
尽管宋某某想尽办法,但2021年年中开始,理财投资平台已无法兑付集资人本息,“爆雷”危机已现,A公司无力回天。2021年7月,宋某某畏罪潜逃。
在逃匿期间,宋某某联系朋友孙某寻求帮助。孙某在明知其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仍然帮其租住了房屋居住,并以个人名义为他办理了手机号和银行卡,帮助其藏匿。就这样,宋某某在东躲西藏中过了大半年。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一直未放弃追查,终于在2022年3月2日,将其抓获归案。
2023年1月18日,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作出如下判决:A公司因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宋某因犯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同时,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窝藏罪对孙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
“金融安全关系国家安全,反洗钱工作是服务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洗钱犯罪往往与非法集资等上游犯罪‘相伴’出现。浦东新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同步审查,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尤其加大对以新型金融产品融资为名实施“自融自洗”行为的细究深挖,以反洗钱为手段,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