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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卖假药 公益诉讼也追责——康平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

发布时间:2023-02-18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被告人小亮(化名)从微信好友处购入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假性药,再转卖至微信“朋友圈”并从中获利。日前,康平县人民检察院对这起销售假药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案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王玲

  办案人:康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玲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利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售卖食品甚至是药品也成了常态,但“朋友圈”里所售卖的物品良莠不齐。

  此案中,我们既要追究小亮的刑事责任,又要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实现合法、有效震慑。

  打开手机,常会看到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售卖东西,但“朋友圈”里所售卖的物品让人放心吗?

  我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遂向我部移送。我所在的公益诉讼办案组受理了该案件线索。

  经阅卷调查发现,被告人小亮售卖的假性药常会导致服用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购买者的身体健康。而被告人小亮在明知是假药且无任何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仍在其微信“朋友圈”售卖,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小亮犯销售假药罪,获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检察官的我们高度重视。像小亮这样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侵害不特定多数购买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又持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8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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