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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别怕,有法律为你撑腰!

发布时间:2023-03-05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辛苦工作,付出血汗

  打工人,不怕苦不怕累

  就怕老板变着法儿欠薪

  当打工人遭遇欠薪

  怎么办?

  莫愁

  法治社会

  合法权益自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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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审快结

  只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岢岚县的王小花(化名)与岢岚县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承包地种植项目、方式、单价以及人工用料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数日后,经A公司验收评定,并签章确认王小花项目种植合格数、合格率均为100%。同时,经A公司现场记工核实,王小花为该项目提供人工、用车、挖地、浇水、杂工、车工、拌粪坑等劳务费用合计为163402元。

  由于A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付款义务,无奈之下,王小花将A公司诉至岢岚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王小花已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经结算王小种植、杂工等费用共计346074.5元,A公司均签章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判决A公司给付王小花各项劳务费用共计3460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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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

  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应当优先支付。本案虽系以王小花为主体进行诉讼,但实际上参与提供劳务的均系王小花组织的当地农民工,特别是本案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农民工收入本就受到疫情巨大冲击,而A公司在工程结束后不履行付款义务,导致王小花未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劳务报酬,直接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急需收入的农民工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

  民生无小事,忻州两级法院始终站在“保障民生”第一线,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工人别怕,有法律为你撑腰!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判刑+罚款!

  苏某承包了忻州市忻府区某小区一标段的混凝土施工项目,并联系雇佣了汤某等工人进场施工,4个月后工程按期结束,期间苏某累计欠汤某21等人工资共计70983元。

  忻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苏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苏某收悉后在陆续支付4名工人10000元工资后便拒不支付其余工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苏某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雇佣劳动者劳动后,在已收到承包费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1人,金额70983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苏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

  欠薪不仅仅是侵权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若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旦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追究。倘若被告人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一般认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启动刑事司法程序的行政前置程序,属于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之一。

  【报酬范围】

  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立案标准(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最后

  也要提醒一下大家

  讨薪一定要

  正当、合理、合法

  如果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

  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亦将受到依法处理

  来源:忻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2815d7ea126c413f8f4bd132e01eee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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