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平)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等人在蕉城区七都镇一烧烤摊饮酒。期间,杨某与被害人因拼酒引发争执,杨某便借口离开到附近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返回烧烤摊。
21时50分许,杨某等人起身离开,被害人见状便上前朝杨某头部击打一拳,随后双方开始扭打,杨某掏出所购水果刀将被害人腹部、后腰等部位刺伤、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左肝裂伤,属重伤二级;体表创口累计达31.7cm,属轻伤二级。2022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3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持械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