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多年前被判缓刑的于某因在考验期内犯罪,被法院撤销原缓刑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于某曾经在丹东某银行工作。2016年9月,被告人于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而郑某并不知道于某犯罪的事,请于某帮助其办理信用卡。于某不思悔改,一口答应为郑某办理两家银行的信用卡,于是获取了郑某的个人信息、工资证明等材料以及郑某新办理的手机卡。于某私自将邮寄到郑某单位的A银行信用卡取走,并对郑某谎称该银行信用卡未办理成功。其后,于某利用保管办卡预留的手机卡将该银行信用卡激活并设置密码,用于个人使用。截至2020年7月,该卡共欠本金人民币5000余元。2018年6月,郑某B银行的信用卡损坏,遂找到于某为其补卡。补卡成功后,于某又在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郑某单位取回补办的银行卡,利用保管办理预留的手机卡便利激活并重新设置密码,用于个人消费套现,并对郑某谎称该银行信用卡仍在办理中。截至2020年6月,该卡共欠本金人民币17000余元。
2021年6月,距缓刑考验期满仅剩4个月的时候,于某信用卡诈骗行为被被害人发现,并向警方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