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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让健身器材“超期服务”“带病上岗”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目前,室外健身器材普及程度越来越高,给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健身选择,有利于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但是,部分健身器材却“超期服务”“带病上岗”,无形中让“健身”变成了“伤身”。

  

  案情回顾

  一天,检察官胡丹(化名)和她的闺蜜冯悦(化名)在小区公园漫步机上锻炼身体。突然胡丹摔倒了,仔细一看,发现原来是漫步机上的螺丝钉少了一颗。幸运的是,胡丹并未受伤。胡丹和冯悦立即对公园里的健身器材进行了扫码和肉眼“体检”,经检查发现,除了漫步机外,公园里的跷跷板、椭圆机、滑梯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残臂断腿”、锈迹斑斑等问题,还有部分健身器材已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未张贴使用标识和二维码等信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迅速协调开展工作,讨论研究并制定解决方案。行政机关将全区范围内超期服用的器材更新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任务,及时完成器材更新工作,同时,为确保农村体育设施专项场地安全使用,根据相关规定,构建了合理、高效的体育设施专项场地管理体系,聘请第三方进行专项运维管理。

  法条链接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体育设施管理者未按规定对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应在器材上设置使用说明标识牌,按照产品认证要求配置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对可能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z1/ggaq/202303/t20230314_1648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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