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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骑行:注重细节保安全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本市气温逐渐攀升,让不少市民选择骑车出行。交管部门提示,重视相关交通安全细节,守法文明骑行,保障自身交通安全。

  骑乘电动车要戴头盔

  随着气温升高,一些市民骑乘电动自行车时,会摘下头盔挂在车把上或收纳进车上储物箱中,遇交警检查才会戴上,这样看似聪明的“应对”隐患重重。

  交警提示:骑乘电动自行车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佩戴能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大幅降低。因此,即便气温升高,佩戴安全头盔也不能“含糊”。春夏季可选轻便、通风透气效果好的半盔,既保证行车安全,舒适度也较高。

  守法骑行 不闯红灯

  非机动车因操作简单、轻便灵活,让部分骑行人都过于相信自己的操控能力。骑行中,特别是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偶尔会出现闯红灯的情况,从而埋下交通事故隐患。

  交警提示:人在骑行非机动车时,身体暴露在外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对身体造成直接的伤害,骑车出行还应以保证自身安全为前提,自觉遵守交通信号控制,切勿争道抢行,保障安全骑行。

  孩子12周岁才可骑车上路

  上下学时段,不少家长会和孩子骑行代步。实际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对骑行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均有不同的年龄规定,“不足龄”禁止骑车上路。

  交警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即小学和初中阶段的学生,年龄未满16周岁,是不允许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骑行自行车的年龄也有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即在小学阶段,只有年满12周岁的小学生才可骑行自行车。提示家长,即使家中孩子已“够龄”,也不建议学生骑电动自行车,希望家长尽量保管好车辆钥匙,因为“肉包铁”太危险了。

  骑行电动车不能超负荷

  道路上时而能看到,一人骑行电动自行车,车前踏板上站着一个孩子,车后座上还坐着孩子或成年人。一车驮俩的“超负荷”模式及踏板站娃的危险动作,会降低操控性。

  交警提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规定,不满18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不得载人;已满18周岁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此,骑行电动自行车,一辆车只能搭载一名未满12周岁的孩子。

  遇公交车进站注意减速

  非机动车行至临近公交站点或遇左侧机动车正常靠边停车过程中,骑车人不减速避让而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

  交警提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注意避让其他正常通行的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骑车行至临近公交站点,骑车人需注意提前减速,遇乘客上下车需停车等待,避免抢行引发事故。骑行中,如遇前方机动车正常靠边停车,骑车人需减速慢行,注意避让,以免发生事故对自身造成伤害。

  酒醉骑车 受罚没商量

  很多人都知道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实际上,喝酒后也同样不能骑行非机动车。

  交警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酒后特别是醉酒后,人的反应及协调能力会大幅下降,骑乘非机动车辆同样危险。骑车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谨记醉酒不能骑车。

  专心骑行切勿分心

  部分骑车人认为非机动车速度不快,行进中偶尔看下手机,只要骑车技术好,不会产生多大危害。实际上,使用手机会导致骑车人注意力转移,反应延迟,单手握把也会使控制能力和紧急处理能力下降,一旦前方突发情况,根本无法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交警提示:与机动车相比,非机动车缺少车身对驾乘人的保护,更易引起较为严重的伤害,行驶中应放下手机,集中注意力,时刻关注前方路况。《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驾驶人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同时还规定: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实施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接听、拨打电话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yw/cabb/tjcaw-imyktfsx8813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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