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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超市擅自采集、储存了数十万张人脸图片,公共场所这样防小偷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想象这样一个场景:当你走进路边的一家小超市时,脸就已经被摄像头拍到并记录下来,后台显示屏上不仅可以实时显示你的性别、大致年龄等信息,还会根据你的表情推测心情。是不是觉得不寒而栗?

  从2021年开业以来,上海多家小超市为了防小偷,纷纷安装了这种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一套设备每天采集量在3000条左右。近日,普陀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公司等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小超市大量采集人脸图片

  2022年12月的一天,普陀检察院公益检察室的一位检察官走进区内一家小超市,意外发现在入口处有一块电子屏,和传统的监控摄像头不同,这块电子屏上的人脸被单独框了出来。“自从2021年的3·15晚会曝光有些商家滥用人脸识别后,我们就一直在留心这方面的案件线索。”普陀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何嘉辉说,检察官随即对这家超市展开了调查。

  调查显示,这家超市从开业那天就安装了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并且在入口附近和监控室各安装了一块屏幕实时察看。相比于普通监控设备,这款摄像头单价仅高出几百元,但功能却多出许多。位于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可以清楚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设备还会对消费者的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拍摄到的数据则储存在后台。

  

  超市后台采集到的人脸数据来源:普陀检察院

  “根据我们固定下来的证据,仅这家超市后台保存的人脸图片超过20万张,而该套设备的单日采集量超过3000条。”何嘉辉说,受存储空间限制,最近拍到的图片会逐渐覆盖掉最初拍到的图片,因此实际被采集的人脸图片可能还不止20万张。

  随后,检察官从设备安装方、硬件提供商、网络数据处理商处调取了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及数据处理具体细节,发现普陀区内还有一家小超市也购买了该套设备。进一步调查结果显示,一家小超市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系加盟商个人行为,而另一家小超市所属连锁公司则给名下多家超市都安装了人脸识别设备。

  今年3月,普陀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向相关单位、公司分别制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中不当收集、存储个人敏感信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相关领域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议超市所属连锁公司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对下属门店做好自查,依法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建议监控设备销售公司优化销售管理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应用场景负面清单,加强对客户应用场景审核,提示、督促客户使用人脸识别设备程序规范。

  目前,各方已收到检察建议,正在进行整改。检察官表示,将持续关注整改效果。

  防盗算合理使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不过,该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一些例外行为,主要是当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时,允许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之前我开的超市总是丢东西,这才想用人脸识别标记小偷来减少损失。”调查中,一名超市管理人员这样向检察官解释。在监控室的屏幕上,多人被打上了“小偷”“枪手”的标签。

  

  人脸识别标记出“可疑对象”来源:普陀检察院

  那么,为防盗而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属于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吗?

  “超市经营者的初衷是减少自己的损失,谈不上维护公共利益。而且,如果是为了抓小偷,普通的摄像头也能满足需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必要性有待商榷。”检察官指出,本案中,到店的大部分是普通消费者。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其中,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个人生物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

  调查中发现,这两家超市不仅没有单独询问消费者是否同意采集人脸,就连最基本的张贴告示,告知店内有人脸识别设备都没做到。因此,超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消费者维权难点在哪?

  尽管我们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范围。但是,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现象依旧屡禁不止。

  2021年3·15晚会,曝光了科勒卫浴、正通汽车等多家公司在名下门店私自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不久之前,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海骏亭房地产有限公司设立的中骏璟尚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大厅有4台人脸识别摄像机,采集进入人员的人脸识别信息。当事人采集人脸识别信息时未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围,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也未征得被采集者同意,且当事人将信息泄露给了第三方,共采集人脸信息20596条,涉及自然人2250个。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造成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前消费者的维权难度还是很大。因为从外观上,很难看出人脸识别摄像头和普通摄像头的区别,消费者即使有所怀疑,也很难获得相关证据。在普陀区这起案例中,没有一位消费者发现或主动向有关部门反馈超市疑似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法律界人士指出,要规范人脸识别,相关监管部门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人脸识别在多应用场景中的事中监管,尽早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置。其次在事后救济方面,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充分发挥法律对行业和相关技术的应用的指导作用。

  

  检察官在进行调查来源:普陀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3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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