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社会的毒瘤,它不仅吞噬社会财富,损害民众身心健康,而且极易诱发其他犯罪。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9年6月,吸毒人员郑某联系被告人郑某枝购买毒品冰毒约1克,约定价格为800元、运费200元。次日凌晨,郑某枝从上家拿到冰毒,“截胡”部分冰毒后,乘坐出租车将剩余冰毒交给郑某,郑某给郑某枝500元支付车费。2020年9月,吸毒人员林某联系郑某枝欲购买冰毒200元,双方在浙江省某路口处完成交易。
2020年10月,购毒人员陈某(另案处理)经郑某枝介绍,认识贩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陈某与李某在电话中约定以18000元购买海洛因20克。数日后,李某将毒品包装在纸盒里,委托同伙杨某(另案处理)及郑某枝将纸盒交予陈某。次日,杨某和郑某枝将毒品称重并拍照后,由杨某将毒品携带至约定地点与陈某进行当面交易。陈某、杨某完成交易后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毒品也被一并查获。2021年10月,郑某枝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冰毒属毒品仍予以贩卖、明知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1.08克仍予以帮助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枝有违法劣迹,且在其因贩卖毒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审理期间仍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作出上述判决。(福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