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沙龙 > 代购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消费者能主张十倍赔偿吗?

代购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消费者能主张十倍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 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代购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消费者能主张十倍赔偿吗?——王某某与某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为切实提振消费信心,营造诚信经营的法治消费环境,推动消费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代购商家将商品在网站公开上架销售,视为代购商家已经取得现货商品的所有权,该销售行为实际上是转卖行为,无论发货地是国内还是国外,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此类商品应当有进口食品的海关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且包装上也应有中文标签,若代购商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则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被告某某公司在网购平台开设店铺,原告王某某通过网络在该店铺购买韩国某红参口服液30支装礼盒一盒。该商品被王某某签收后,某某公司向王某某发出《消费者告知书》载明:“本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本身无中文标签;本产品属于海外代购海外进口所以未标注保健食品标识及批准文号;通过本店提供代买服务得到商品,必须接受和购买海外代买商品的性质,并自行承担风险。甲方不得以海外商品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为由进行恶意索赔。”王某某收到后认为该商品缺乏国家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中文标签、中文标志、中文说明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凯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王某某通过某某公司的网店直接购买有现货的进口商品,双方之间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九十七条之规定,案涉产品无中文标签且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含量、保健食品标识及批准文号,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王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诉请应予支持。二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及《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王某某购买进口商品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属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本案中某某公司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出售,同时《消费者告知书》是在商品出售后向王某某发送且告知书单方限制了王某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王某某不具有约束力,某某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王某某有权向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解读】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离不开安全放心的日常生活消费,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新消费形态下存在网购直播等消费形式多样、消费安全问题突出、食品消费纠纷占比大、惩罚性赔偿威慑作用加强等特点,而本案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简单缩影。因此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通过本案加大对身边人的普法宣传,坚持以案释法,对消费者予以提醒,倡导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对经营者予以警示,引导守法经营、诚信交易,以积极营造安全放心、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和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问:代购进口食品属于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

在代购的过程中存在有现货和没有现货的两种海外代购形式,其一,若代购商家手中并没有消费者需要的商品现货,而是下单后商家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代消费者去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此时侧重于宣传海外购物的优势、及时获知境外销售信息的能力等内容,提供的是代为购买商品的服务,因此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只能通过一般的合同关系维权。其二,代购商家事先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进行上架售卖,侧重宣传商品的信息功能,消费者下单时商家可将商品现货直接发货给消费者,此时无论发货地是国内还是国外,商家与消费者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约束。

问: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主张十倍赔偿?

十倍赔偿制度适用对象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买卖行为而非其他标的物的买卖,一是其适用的首要前提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其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第26条以及散见于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不同位阶的规范文件为依据。二是援引十倍赔偿无需系争产品实际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只要食品确实违反安全标准,即便消费者购买后未进行食用或者无证据证明实际影响其身体健康,生产经营者也不能以此进行抗辩。三是生产者只要存在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行为便须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而对于经营者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等,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形。

问:本案中《消费者告知书》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网络消费中仍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中代购商家以《消费者告知书》的形式要求“买家自行承担风险、不得以海外商品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为由进行恶意索赔”等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等规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承办法官:黔东南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杨辉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8/54992.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