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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公益服务”让违法者长记性

发布时间:2023-03-25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作为全市首例,我很‘幸运’,希望全市人民以我为反面教材,我真后悔啊!我的行为对社会和家庭太不负责任了……”这是谷某作为铁岭首例相对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后的忏悔之言。

  近日,位于铁岭凡河新区澜沧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处,出现了一支特殊的执勤队伍:身穿红马甲、手持小红旗的谷某正在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而他的身边是两名身穿制服的检察官……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在办案实践中的深度融合,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月25日,铁岭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辖区内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和特点,联合铁岭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新城大队和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共同会签了《关于对交通肇事、醉酒驾驶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制定相关工作机制,探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类案件“认罪认罚+公益服务+公开听证”办理新模式。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对依法适宜开展相对不起诉人员参与志愿公益服务工作的案件,向嫌疑人讲解提供志愿服务的基本内容、服务方式、考察程序后,由嫌疑人签署自愿参加志愿公益服务承诺书,交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履行社会公益服务、接受考察。服务方式包括协助交警部门维护交通秩序、做好文明引导、劝阻违法行为、配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宣传及现场普法等。嫌疑人按要求完成服务时长后,公安机关根据其具体表现出具评估报告,交由检察机关作为决定是否不起诉的重要参考依据。

  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意见》会签后,谷某表示愿意参加志愿公益服务,并签订了承诺书,按要求完成了服务时长。日前,铁岭县检察院对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并经考察合格的谷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涉案犯罪嫌疑人通过参加文明劝导、协助执勤站岗等方式完成公益服务,促使其通过惩戒体验,由违法者变成公益服务者,让文明交通成为更多人的行动自觉。”铁岭县检察院相关领导表示,此项举措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司法检察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更好传递检察温度,彰显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智慧和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8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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