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强调了检察机关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面对新时代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更新期待、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和系统要求,除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外,还应切实肩负起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责任。对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信访积案化解、公开听证、民事和解等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举措,进一步优化、做实,常态化推进,聚焦“着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着力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着力融合法理情、着力开展追赃挽损、着力传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融入社会治理”,实实在在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以更高质效监督办案诠释好法律的意义和精神,引领法治进步、助推时代发展、满足人民期盼,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着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一是要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推动矛盾就地化解。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认真做好认罪认罚教育和转化工作,疏导双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和误会,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寻求和解谅解。二是要既化“新仇”,又了“旧怨”,推动矛盾深层化解。因家庭、邻里、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中,矛盾的根源往往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积怨,办案时要认真分析当事人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主动开展深层次的矛盾化解工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要既整合“内力”,又借助“外力”,推动矛盾多元化解。改进工作方法,持续推进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心理疏导等工作,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诉求。同时,要善于借助外力,整合行业专家、社区工作者等多方人员,对接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纠纷化解力量,探索建立矛盾化解大格局。
着力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公平正义既要充分实现,也要“可感受”。检察办案要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需要充分掌握释法说理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及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要运用法言法语,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对作出决定的理由进行充分阐释,寻求公安机关对检察决定的理解和认同。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把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讲清楚、把法律和政策说透彻、把道理和后果讲明白,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过。面对被害人,要认真倾听被害人的想法和诉求,充分了解被害人的思想状态,用群众看得懂的图示、听得懂的语言,及时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司法决定做好解释和回应。面对社会公众,要善于以案释法,强化普法宣传,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提高群众学法守法的意识。
着力融合法理情。检察办案,要在准确把握法律规范保护目的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司法的人道主义关怀,不断往返于法理情之间,让司法决定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现良法善治。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积极传递司法善意,避免机械适用法条,查清案件发生的背景、前因后果、过错情况、文化习俗等边际性事实,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真诚悔改。针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要用心关注被害方情绪,用好司法救助政策,让遭受犯罪侵害、面临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受到检察办案的温度。针对涉案企业,要在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讼累,以法治手段护航企业行稳致远,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着力开展追赃挽损。在办理经济类、侵财类犯罪案件中,惩治犯罪的同时主动强化追赃挽损,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既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弥补犯罪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要转变办案理念,坚持司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并重。近年来,金融犯罪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频发,给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检察机关要把追赃挽损作为办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办案与追赃挽损同步开展,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是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彰显司法态度。针对犯罪获利者,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从经济上严格制裁,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犯罪中获取利益。同时,依法规范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三是要强化工作联动,查清查实资金去向。从资金流向协查、涉案账户冻结、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与公安、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及工商部门的工作联动,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构建联合监管格局,形成信息共享,通过全链式打击形成追赃挽损的工作合力。
着力传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个案具有引导作用,会对社会风气带来很大影响。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中要把法律背后的精神体现出来,通过具体个案中法律规则的适用,向社会大众鲜明传递应当支持什么、约束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取向。同时,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法庭教育、文书说理、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更能理解和认可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意见。一方面,要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是非观。通过法律适用向社会传递法律的基本价值判断,引导公众明晰法律的边界,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同时,针对法律规定不清晰甚至存在空白的情况,通过个案办理,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规则,推动全社会形成“追诉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误者”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引导社会大众树立平等保护观念。通过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客观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平等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既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也鲜明传递出任何人都不能谋求法律之外的利益,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着力融入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将办案向案前和案后延伸,做好诉源治理,实现长效常治。一方面,办案中要有“见微知著”的意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明显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推动建章立制,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另一方面,要摆脱局限思维,做到跳出检察看全局。通过定期分析业务数据,开展类案研判,总结一段时期内本地区的犯罪发案特点和原因,找到犯罪治理的规律,提出防控风险的举措建议,助力社会综合治理水平提升。
(作者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