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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女方又要66万彩礼和上海一套婚房导致分手,法院判决退还已收取的彩礼

发布时间:2023-04-01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3月30日上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多个审判领域,涉及相邻关系中隐私权保护、附赡养义务赠与合同履行、单位管理权正当性、职场性骚扰防治、悔婚彩礼返还、职业病保险赔付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张先生与武女士是同乡,2019年9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准备步入婚姻殿堂,并决定在武女士父母经营的饭店举办订婚酒宴。按照老家习俗,应由男方负责置办订婚酒宴,故张先生父亲向武女士母亲银行转账了3.35万元用于支付酒宴开销,另购买香烟、酒水等花费7万余元。订婚当日,张先生以现金方式向武女士交付彩礼66666元,并为其购买了某品牌钻戒一枚。席间,两人收到双方父母及亲友给付的改口费合计7.76万元。

  2021年春节后,两家人继续商量结婚事宜。此时,武女士父母提出,还要66万元结婚彩礼,并要求张先生在沪购置一套婚房。经长达半年的协商后,最终确认张先生和武女士于2022年1月1日结婚,张先生再给26.6万元彩礼,婚房暂不购置,婚后双方居住在张先生父母家。

  但在此期间,张先生和武女士已经因彩礼问题产生隔阂,矛盾不断加剧。最终,两人没有走到一起。2022年,张先生与另一位女士举办了婚礼。同时,张先生要求武女士退还彩礼、钻戒、改口费,并承担订婚酒宴费用等,遭武女士拒绝,张先生遂起诉至青浦法院。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的给付是我国民间传统的婚俗习惯,通常情况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当退还。张先生为订婚向武女士支付的66666元及订婚钻戒1枚属于彩礼性质,双方未结婚,应予以退还。去除武女士已经向张先生转账支付的4万元,判决武女士应向张先生退还订婚彩礼26666元及钻戒1枚。改口费及办理订婚酒宴费用不属于彩礼,且按照双方认可的老家婚俗,订婚酒宴由男方张某负担。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4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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