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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师猥亵13岁学生获刑3年6个月,被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发布时间:2023-04-08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一起家庭教师因猥亵儿童被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案件。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从业禁止意见》)出台后,闵行区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

  上海闵行法院介绍,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年仅13岁的被害人的家庭教师,每周为被害人补课。其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隔衣触摸、身体碰蹭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

  后经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查,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害人的数学家教,在辅导功课期间,对幼女学生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李某某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依法应对其从业范围予以限制。

  为保障儿童身心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介绍,2022年11月起实施的《从业禁止意见》,从以下方面落实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

  一是明确从业禁止裁判规则。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的系性侵类犯罪,应当对其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职责分工。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如再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将不予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如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解聘。对于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司法机关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三是明确织密惩治法网的具体办法。本案中,上海闵行法院按照规定将裁判文书送至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对李某某进行处理。

  《从业禁止意见》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4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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