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犯罪嫌疑人有心赔偿,一边是被害人家属对赔偿数额不满,案件就此陷入僵局,怎么办?
为此,检察官开启了“破局”“解题”“促和”的解决之路。
破局化解矛盾有了突破口
2022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沈阳市沈河区与被害人陆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陆某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接到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批准逮捕书后,认真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经审查了解到汪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辆未购买商业保险且自身赔偿能力有限,虽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却一时难以赔偿到位。
通过对被害人家属的走访,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的妻子年近七旬,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服药,没有劳动能力,家中生活来源靠被害人打零工维持,赔偿款能否足额支付直接影响到被害人妻子之后的生活。同时,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研判,本案嫌疑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解题赔偿保证金存进账户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为化解矛盾打开了突破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关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办案机关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
承办检察官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和实地走访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讲解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耐心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诉求。
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主持及陪同下,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授权其母亲将40万元赔偿保证金缴存至公证处账户内,剩余赔偿金额由双方经过协商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被害方进行偿付。在完成赔偿保证金提存后,双方签署了附条件的谅解书,沈河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促和力求案件定分止争
矛盾至此得到解决。被害人家属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为保障其合法利益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犯罪嫌疑人也为检察官送上了写有“秉公执法清廉办案维护正义司法为民”字样的锦旗。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既照顾了被害人家属对“得到赔偿”的现实需要,让其精神得到抚慰,也关注了犯罪嫌疑人对“从宽处罚”的实现机会,让其悔罪之心有处安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