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盘活企业 又保障权益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理首例破产重整案件
□记者 吴静云 通讯员 陈芳 张鸣水
曾盛极一时的企业债台高筑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清算困境,而直接破产清算难以清偿所有债务。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开启了破产重整之路。近日,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移交仪式在三元法院举行,健盛公司管理人与战略投资人福州康瑞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移交清单,标志着三元区首例破产重整案件重整成功。
龙头企业陷入资金危机
破产重整迫在眉睫
成立于2000年的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经是三明市梅列区的龙头企业、纳税大户。
2015年,健盛公司陆续陷入资金危机,公司现有土地、厂房等资产均已抵押,且被多轮查封,公司的评估价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面临破产困境。
三元法院(原梅列法院)受理健盛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后,通过“公开竞争+摇号”双重选聘的方式确定了由名仕律师事务所作为健盛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健盛公司职工向管理人提出申请由公司的职工承包厂房及机器设备恢复部分生产线生产。法院考虑到公司机器设备若长期闲置会加快折旧速度,且该公司产品仍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同意了该申请。
但由于拖欠了1000多万元税款未缴纳的健盛公司出现征信不良问题被税务、工商等部门采取限制措施,没办法销售产品。三元法院(原梅列法院)立即将情况上报至区委区政府,经过与多部门沟通协调,由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健盛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区税务局将其恢复为纳税人正常户,公司恢复部分生产经营问题得以解决。
债权审查过程中,由于健盛公司大部分债权申报主要为担保债权,涉及健盛公司以及关联公司、财务人员等人的账外资产运行,单凭健盛公司账面情况难以进行清查和认定会计事实。为此,法院一方面公开选任了评估、审计机构,一方面将债权人反映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审查。
高额债务无法清偿
创新审理思路破僵局
三元法官经过债权申报、核实后发现,该公司共涉及债权人300多名,债权申报金额高达16亿元。
由于健盛公司债务组成复杂,多为民间融资,抵押债权金额高,公司部分厂房、宿舍、办公楼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资产价值低,机器设备针对性强不易变现,如果直接破产清算的话,除抵押债权能得到部分清偿外,职工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普通债权及拖欠的1000多万元被追缴的税款更是无法得到清偿。
健盛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一致认为若引进重整投资人进行破产重整,有利于继续发挥公司的绿色产品标识价值,提高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减少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三元法院按照“边破边立”的审理思路,创新性使用“公开招募+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健盛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发布后,先后有数家公司报名,但因健盛公司存在诸多问题,重整难度大,重整方很难在担保财产之外提供资金为后顺位债权人清偿如此高额的债权,最终仅有康瑞祥公司一家坚持下来。
在三元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与康瑞祥公司数次磋商,成功打破僵局,在保障原股东权益的基础上确定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草案获裁定批准
“腾笼换鸟”助力企业重生
三元法院认为,重整的目的是挽救债务企业,使之恢复营运以创造比企业破产清算更高的价值,并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案中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外,其他组别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虽未表决通过,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未对其担保债权进行权益调整,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重整计划草案能够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未对任何债权做特别受偿约定,且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因健盛公司无流动资金和可变现无抵押资产,若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后,投资人将自筹5000万元,按照各类、各期债权进行支付。现除闽投公司所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外,其余各组均以高票通过,体现大部分债权人重整意愿强烈。相较破产清算,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对各个表决组的权利能够得到较好的保护和平衡,重整计划草案切实可行,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健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康瑞祥公司将全面接收健盛公司,优化管理层及经营方案,重新引进小包装腌制笋产品、有机绿色豆芽菜、成立食用菌菌菇研究所、自热食品、羊奶纯奶及系列饮料的罐装加工等新的食品生产项目,全面恢复公司生产经营。根据草案内容,健盛公司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将得到全额清偿。
目前,康瑞祥公司已将重整草案中第一期要求支付的职工债权等金额转入了管理人账户,下一步,管理人将优先对职工债权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