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法治观察 > 人大法工委: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经济法律制度较完备

人大法工委: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经济法律制度较完备

发布时间:2023-04-22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国家立法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称,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法治是最可靠的“定心丸”,目前保护民营经济法律制度比较完备。

  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澎湃新闻注意到,近期,不少地方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提上立法日程,政府多个部门也密集部署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今年全国两会上也有多位代表委员呼吁进一步加强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在活跃市场、改善民生、创造财富、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臧铁伟表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国家根本法保障。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对民营企业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法治是最可靠的“定心丸”。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积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安排,规范、引导、促进、保障民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臧铁伟介绍,在党的领导下,随着三次修宪(1988年、1999年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相关规定从“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转变,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修改,由“引导、监督和管理”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变化,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为“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政策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依据,有力激发了民营企业活力,提振了民营企业家信心,促进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宪法规定、原则、精神,包括宪法中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有关规定,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中。

  “我国保护民营经济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备的。”臧铁伟举例说,一是,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规定了法人、物权、合同等制度,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民事权利给予充分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二是,制定刑法修正案(十一),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刑罚惩治力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三是,制定并完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侵害。四是,制定并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制度,保障各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做到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

  此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还确立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和制裁程序。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不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改进提升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取得较好效果。

  “今年两会期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通过立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等方面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臧铁伟回应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认真研究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统筹运用立、改、废、释、纂等立法方式,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去。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547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