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醉驾撞警车 “醉上加罪”被收监
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危险驾驶案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检宣)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最终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1月5日21时许,陈某独自在家中喝酒,饮酒正酣时接到电话让他去接人。明知酒后不应该开车上路,但陈某心存侥幸,仍然驾车出门。陈某驾车行驶至同安区朝元路与同安大道交叉路口时,由于车速太快,刹车不及,撞上了前面一辆正在等红绿灯的执勤警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民警下车查看情况时,闻到对方身上有酒味,看到肇事者还企图逃跑,于是立即控制住,并报了警。经现场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经查,陈某因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最终,同安区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撤销前罪的缓刑,收监执行。
检察官提示: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虽然不用在看守所、监狱服刑,但是应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构成犯罪的会被数罪并罚。此外,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酒后驾车,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以防“醉上加罪”!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